(2015)阳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郭家锁与焦小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家锁,焦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郭家锁。被执行人焦小虎。申请执行人郭家锁与被执行人焦小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焦小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郭家锁工程款253825元;二、驳回原告郭家锁对被告沁水县华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02元,由原告郭家锁负担672元,由被告焦小虎负担493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家锁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家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3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