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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巩国强与范春雷、王子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巩国强,农民。委托代理人范玲,农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范春雷,农民。被告王子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国强与被告范春雷、王子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国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巩国强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