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巩国强与范春雷、王子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巩国强,农民。委托代理人范玲,农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范春雷,农民。被告王子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国强与被告范春雷、王子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国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巩国强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