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六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被告:崔某某,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草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亚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