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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三华与袁永会、孙平吉、李会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三华,袁永会,孙平吉,李会英,孙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雷三华,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袁永会,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孙平吉,男,汉族,1998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理人袁永会(系被执行人孙平吉之母),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会英,女,汉族,1933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孙平文,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金堂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袁永会、孙平吉、李会英的银行存款在2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执行人孙平文的银行存款在1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