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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闫红兵与金塔县宏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红兵,金塔县宏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闫红兵。被申请人金塔县宏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新厅,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闫红兵与被申请人金塔县宏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闫红兵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塔县宏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2014)金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款16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闫红兵以自己所有的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闫红兵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塔县宏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2014)金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