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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麻城金通湾东方红木业诉被告麻城市龟山镇双星装饰材料经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金通湾东方红木业,麻城市龟山镇双星装饰材料经销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41号原告麻城市金通湾东方红木业负责人龚毅,该店经营者地址麻城市金通湾建材市场A1095-A1106号商铺被告麻城市龟山镇双星装饰材料经销站负责人徐美玲,该经销站经营者地址麻城市龟山镇铺头坳新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金通湾东方红木业诉被告麻城市龟山镇双星装饰材料经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城市金通湾东方红木业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麻城市金通湾东方红木业系自愿撤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金通湾东方红木业撤回诉讼。审判员  郑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先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