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信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王艳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信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艳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信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王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信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王艳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相关证据在被告承德市信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计海保管,现被告承德市信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无法获取,被告承德市信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要求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故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市信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王艳军的起诉。待获取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信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王艳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00元,减半收取4250.00元,由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连军人民陪审员 刘庆禄人民陪审员 侯宗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