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博与杨洪波、朱亚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博,杨洪波,朱亚莉,丁允才,刘俊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34号原告陈博,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善良,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洪波,居民。被告朱亚莉,居民。被告丁允才,居民。被告刘俊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博诉被告杨洪波、朱亚莉、丁允才、刘俊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陈博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兰兰人民陪审员 梁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