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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明月诉被告冀万寿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8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谢思江,南江县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某某,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思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冀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0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1992年2月被告随原告到南江县北极乡范家山村生活,1993年9月9日生育长子,起名冀某甲;1994年6月28日生育次女,起名何某乙。1998年8月23日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举行婚礼后一直在南江县关门乡白果树村居住。婚后因性格不合,致使彼此没有共同生活语言及生活目的,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08年9月,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不辞外出至今,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寻找仍不知被告下落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冀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0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1992年2月被告随原告到南江县北极乡范家山村生活,1993年9月9日生育长子,起名冀某甲;1994年6月28日生育次女,起名何某乙。1998年8月23日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举行婚礼后一直在南江县关门乡白果树村居住。婚后因性格不合,致使彼此没有共同生活语言及生活目的,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08年9月,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不辞外出至今,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寻找仍不知被告下落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庭审中因被告冀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南江县北极乡范家山村委会证明、原告何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乙、王某某、董某某、董某甲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扶助,齐心协力建设美好家园。本案被告冀某某与原告何某某因感情不和在2008年9月离家外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冀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李绍玉人民陪审员  唐希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