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谭期兴与廖冰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期兴,廖冰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36号原告谭期兴,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廖冰冰,女,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期兴与被告廖冰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期兴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期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期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期兴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