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郭雪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50岁,初中文化。被告郭某某,男,汉族,52岁,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海根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法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