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洪存与张波、毕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存,张波,毕景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王洪存,农民。被告:张波,农民。被告:毕景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存与被告张波、毕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波、毕景林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以查封、扣押、冻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连兴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