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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德宏芒市顺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兴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宏芒市顺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德宏芒市顺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赵兴飞,女,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云南省梁河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本院在执行德宏芒市顺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兴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多泽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