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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静与被执行人王中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苏静。被执行人王中容。申请执行人苏静与被执行人王中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