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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万光翠申请执行杨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光翠,杨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万光翠,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杨丽平,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万光翠申请恢复执行杨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杨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万光翠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8000元,负担诉讼法6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丽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有工资账户,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该账户进行止付,同时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粟志文审判员  牛盛高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