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谭明茂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19号罪犯谭明茂,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盐边县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6日作出(2006)盐边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明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二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07月0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09年9月18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2年7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8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谭明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谭明茂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谭明茂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明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物建为狱内控制耳目以来,定期收集反馈犯群信息,有效协助民警掌握犯群动态。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25日获日常考核积分140分,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获“耳目”考核积分39分,二项累计获标准积分179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证明暂无经济能力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建立使用耳目审批表、耳目工作奖励台账、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明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明茂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至2018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