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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路与杨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916号原告高路,1977年12月27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雷锦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晖。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高路诉被告杨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高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高路承担。审判员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姚忠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