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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允先与被告李树荣、罗广平、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允先,李树荣,罗广平,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507号原告杨允先。委托代理人杨帆,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树荣。被告罗广平。被告李思远。被告李小江。被告李树中。被告卞继良。被告孔令宝。原告杨允先与被告李树荣、罗广平、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允先委托代理人杨帆,被告卞继良、孔令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荣、罗广平、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允先诉称:2014年1月7日,被告李树荣、罗广平夫妇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7日,双方将借款利息结清后,被告李树荣、罗广平要求继续使用借款,于是双方重新换据,由被告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提供担保,被告李思远、李小江是在当天签字担保的,被告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是过几天后在饭店签的字。签字时原告和被告李树荣均已告知担保人借款是之前所借。该款被告李树荣、罗广平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七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孔令宝辩称:不清楚涉案借款是什么时候借的,2014年9月底10月初左右,李树荣请我们去喝酒,一开始我说没时间去。第二天,李树荣打电话给我说让我给担保,说钱已经借过了,还需要两个人担保,我就询问具体情况,杨允先就说他借给李树荣的钱是他同学的,只要多几个人担保,钱继续给李树荣用。李思远、李小江是先签字担保的,我和李树中、卞继良三人是后来一起在饭店签字担保的,当时李思远、李小江也在场,李树中的签名是李思远代签后李树中按的手印。签字时,我看借条上没有还款期限和利息记载,只有借款时间是2014年7月7日。当时李树荣说不会让我们还钱的,但我担保12天后,原告就找我索要借款了。原告隐瞒事实,如果要求李树荣近期还款,我是不会给担保的。被告卞继良辩称:孔令宝所说属实,我是和孔令宝一起签的字,当时李树荣、杨允先在饭店点好菜,叫我去喝酒,到饭店就让我给签字担保,我稀里糊涂的就给签字担保了,第二天才知道给李树荣担保了10万元借款。被告李树荣、罗广平、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树荣、罗广平系夫妻。2014年7月7日,被告李树荣、罗广平因欠原告10万元借款未偿还,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未明确约定利息及使用期限。被告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孔令宝、卞继良在该借据下方担保人处签字担保。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孔令宝、卞继良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树荣、罗广平、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树荣、罗广平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为证,该款被告李树荣、罗广平应予偿还。被告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在提供担保时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依法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李树荣、罗广平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树荣、罗广平追偿。通过被告孔令宝、卞继良的庭审陈述,能够认定被告孔令宝、卞继良在签字但保时,就已知道所担保借款系之前所借,故本院对其提出原告隐瞒事实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树荣、罗广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允先偿还借款10万元。二、被告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树荣、罗广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树荣、罗广平、李思远、李小江、李树中、卞继良、孔令宝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七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陆振娟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