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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玉华诉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华,马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67号原告付玉华,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告马驰,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华诉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马驰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玉华撤回对被告马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付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