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玉华诉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华,马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67号原告付玉华,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告马驰,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华诉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马驰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玉华撤回对被告马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付玉华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