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六安欧美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肖某某,女,1942年8月生,汉族,住六安市。被申请人:六安欧美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经理。被申请人:齐某某,男,汉族,1965年7月2日,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肖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两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六安市云路街以北,淠河路以东四季清风小区X号楼XXX室的住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某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齐某某、六安欧美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位于六安市云路街以北,淠河路以东四季清风小区X号楼XXX室(张某某)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治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