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平雪明与夏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雪明,夏荣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平雪明。被告夏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雪明诉被告夏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雪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雪明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平雪明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