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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蒋成海、XX、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山东省枣庄市春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蒋成海,XX,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山东省枣庄市春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成海。被告:XX。被告: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文兵,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枣庄市春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负责人:翟永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蒋成海、XX、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山东省枣庄市春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