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全治与余龙飞、厦门沈坤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治,余龙飞,厦门沈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全治,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伟,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龙飞,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沈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治与被告余龙飞、厦门沈坤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治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全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全治负担。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王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国辉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