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赵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赵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陈国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俊青,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报喜鸟),男,汉族,44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