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法民初字第09937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叶春利与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利,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937号附1号原告叶春利,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三村8-12﹟。组织机构代码05480145-2。法定代表人代小平,经理。被告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143号1层1号房、1层2号房、1层3号房。注册号500101300040978。负责人代小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利诉被告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48元,由原告叶春利负担。审 判 长  曾维怡人民陪审员  向长风人民陪审员  唐中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艳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