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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612号原告惠某被告孙某原告惠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某、被告孙某到庭参了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某诉称:2012年9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遂诉讼到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诉安玉偿还借款2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被告孙某于2012年9月8日借原告惠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孙某辩称:借款20万元是事实,是我自己写的借条,无异议。但是借钱的原因不是惠某说的那么简单。被告孙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9月8日,被告孙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惠某借款2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后经原告惠某催要,被告孙某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该借款成立并生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的催要下未履行还款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应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原告惠某人民币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