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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雷德明与杨旭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雷德明。委托代理人徐平伦。申请执行人雷德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德明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7204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杨旭尚欠申请执行人雷德明97204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宪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