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桂芝、张秀芝、吴志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县环球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芝,张秀芝,吴志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县环球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芝,女,1947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迎宾家园一单元702室。申请执行人张秀芝,女,1974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迎宾家园一单元702室。申请执行人吴志鹏,男,1996年9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迎宾家园一单元702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光宇,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冈县环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客运站南哈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明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桂芝、张秀芝、吴志鹏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县环球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县环球物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桂芝、张秀芝、吴志鹏192602.55元,案件受理费2076.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及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