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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张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胡某,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召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8月份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接触时间短、沟通交流少,致使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骂、互相不能容忍,虽然结婚至今30余年,但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最近几年,被告加入邪教组织,以邪教内部事情为主,对家中事务不管不问,为此原、被告经常闹矛盾、生气、打架,但被告继续我行我素,原告与被告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结婚已经很多年了,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和冲突,我还希望和原告继续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8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桓台县某某镇某某村,并于1985年农历6月12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张张某甲,现已成年。结婚初期双方因为性格及家庭琐事等原因经常吵架,但被告庭审中称其随着年龄的增长,在以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很少和原告吵架。庭审中,被告称其于2006年加入基督教,目的是积极做善事,孝敬老人,并不是加入的邪教。庭审中,原告称自从被告信教以后,被告经常外出聚会也经常把教友领到家中聚会,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但除此之外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并没有其他大的矛盾。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84年登记结婚以来,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了三十几年的时间,已经建立起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时而发生争吵,但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和性格磨合所建立的夫妻感情并未因此受到较大影响。庭审中,原告主张自被告信教以来,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扰乱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使得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但经过庭审查明,夫妻双方之间并未产生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矛盾;况且庭审中被告胡某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相互扶助,互谅互让,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为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