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尹钟洙与刘锦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钟洙,刘锦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尹钟洙。委托代理人张延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锦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杨万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钟洙与被告刘锦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钟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3460元。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刘润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