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东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东,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118号原告刘东东。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老机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宁,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齐晓联,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东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刘冬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王艳玲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