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明某某与被告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纪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12-1号原告明纪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宝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624332-X。代表人司杰,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洪涛,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职工,住黄河路623号。原告明纪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纪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