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韦小念与河池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韦小念。被执行人:河池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号。法定代理人蓝孟伟,该处主任。申请执行人韦小念与被执行人河池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5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交款5159元至本院,自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金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