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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家政、徐克芳与沙洋县沙洋镇农胜社区居委会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政,徐克芳,沙洋县沙洋镇农胜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罗家政。原告徐克芳。被告沙洋县沙洋镇农胜社区居委会。地址法定代表人张孝泉,系该居委会主任。原告罗家政、徐克芳诉沙洋县沙洋镇农胜社区居委会不履行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政策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沙洋镇农胜居委会(原农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湖北省种养专业大户,耕种的是集体土地,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4)65号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种养大户所承包的土地应确权确地,而在铁的政策面前,被告未对原告颁证;沙洋镇试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被告违背政策,把城镇人口都纳入农民养老保险之内,却将真正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原告排除在外,被告作为基层组织法人,理应恪尽职守,为民办事。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依法为原告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权;2、由被告赔偿因被告违背政策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车船费、住宿费共计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罗家政、徐克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艳青审 判 员  周 锐人民陪审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曲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