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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延吉217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鸣。委托代理人李曼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2**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吴群。委托代理人陈宝根。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岩。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于洋。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彤。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应豪。原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路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2**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217街坊第一业委会)、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杨浦住房保障中心)、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娟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曼蔺,217街坊第一业委会之负责人吴群及委托代理人陈宝根,被告杨浦住房保障中心及杨浦房管局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217街坊第一业委会、上海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19-22、26-29、31-35号)》、《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36-45、50-54号)》、《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55-63、66-70号)》、《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六村7、8、11、12、14号)》、《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松花江路XXX弄XXX-XXX号)》五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延吉五村19-22、26-29、31-35号、延吉五村36-45、50-54号、延吉五村36-45、50-54号、延吉五村55-63、66-70号、延吉六村7、8、11、12、14号、松花江路XXX弄XXX-XXX号五项综合整治项目,合同暂定价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976,820元,并后续均补充签订《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根据上述合同的《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小区整治项目预算为暂定价格,其中由政府补贴60%,维修资金出资40%,最终以审计为准。上述合同工程均于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并于2010年3月送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价,五项工程项目合计审定总价为7,133,050元。合同签订后,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累计支付工程款4,279,828元,已经付清所有工程款项。根据审定价格,被告217街坊第一业委会应当承担工程款2,853,220元,被告217街坊第一业委会委托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120,167元,尚欠1,733,053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217街坊第一业委会向原告支付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合同欠款1,733,053元;2、请求判令被告杨浦住房保障中心及被告杨浦房管局对上述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2**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辩称,我们这届业委会是2013年成立的,成立至今从来没有接到过付款的通知,如果要我们付款,应该要提前通知我们。对于工程的事情不是很清楚,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杨浦住房保障中心或者杨浦房管局与业委会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是以60%和40%分摊的,被告杨浦住房保障中心和杨浦房管局应支付部分已经支付完毕,被告杨浦住房保障中心、杨浦房管局与被告217街坊第一业委会对外是按份支付,因此不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请。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19-22、26-29、31-35号)施工合同》约定:1.1条,工程名称: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19-22、26-29、31-35号);1.3条,承包范围:平改坡综合整治;1.4条,承包方式:双包;1.7条,合同价款1,482,555元;6.1条,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同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小区整治项目由财政补贴60%、维修资金出资40%,最终以审计为准。……2009年7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36-45、50-54号)施工合同》约定:1.1条,工程名称: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36-45、50-54号);1.3条,承包范围:平改坡综合整治;1.4条,承包方式:双包;1.7条,合同价款1,665,154元;6.1条,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同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小区整治项目由财政补贴60%、维修资金出资40%,最终以审计为准。……2009年7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55-63、66-70号)施工合同》约定:1.1条,工程名称: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55-63、66-70号);1.3条,承包范围:平改坡综合整治;1.4条,承包方式:双包;1.7条,合同价款1,945,486元;6.1条,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同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小区整治项目由财政补贴60%、维修资金出资40%,最终以审计为准。……2009年7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六村7、8、11、12、14号)施工合同》约定:1.1条,工程名称: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六村7、8、11、12、14号);1.3条,承包范围:平改坡综合整治;1.4条,承包方式:双包;1.7条,合同价款909,452元;6.1条,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同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小区整治项目由财政补贴60%、维修资金出资40%,最终以审计为准。……2009年7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松花江路XXX弄XXX-XXX号)施工合同》约定:1.1条,工程名称: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松花江路XXX弄XXX-XXX号);1.3条,承包范围:平改坡综合整治;1.4条,承包方式:双包;1.7条,合同价款974,173元;6.1条,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同日,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甲方二)与成路公司(乙方)签订《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小区整治项目由财政补贴60%、维修资金出资40%,最终以审计为准。……2010年4月,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延吉五村19-22、26-29、31-35号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审价结论为,审核总造价为1,307,184元;《延吉五村36-45、50-54号平改坡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审价结论为,审核总造价为1,696,691元;《延吉五村55-63、66-70号平改坡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审价结论为,审核总造价为1,798,636元;《延吉六村7、8、11、12、14号平改坡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审价结论为,审核总造价为1,184,191元;《松花江路XXX-XXX号平改坡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审价结论为,审核总造价为1,146,348元。审理中,原告成路公司与被告杨浦住房保障中心、杨浦房管局均确认,被告杨浦住房保障中心、杨浦房管局已经支付成路公司的工程款为4,279,828元。原告成路公司确认,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217街坊第一业委会向成路公司支付工程款1,120,167元。另查明,2011年,上海市杨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明确,被告杨浦房管局所属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的职责划入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被告杨浦房管局系被告杨浦住房保障中心的上级机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19-22、26-29、31-35号)施工合同、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36-45、50-54号)施工合同、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五村55-63、66-70号)施工合同、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延吉六村7、8、11、12、14号)施工合同、杨浦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建筑物综合整治——平改坡综合改造(松花江路XXX弄XXX-XXX号)施工合同、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延吉五村19-22、26-29、31-35号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延吉五村36-45、50-54号平改坡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延吉五村55-63、66-70号平改坡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延吉六村7、8、11、12、14号平改坡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松花江路XXX-XXX号平改坡工程及整治工程审价书、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发票,被告杨浦住房保障中心及杨浦房管局提供的上海市杨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217街坊第一业主大会及原告成路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应的补充条款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全面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审价报告为结算依据,故原告主张按审价金额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由被告217街坊第一业委会支付40%,政府补贴60%,被告217街坊第一业委会应按约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217街坊第一业委会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733,053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浦住房保障中心、杨浦房管局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2**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33,053元;二、原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及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2**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