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玉俊与沈国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国亚,陈玉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国亚,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军龙,涟水县成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俊,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艾荣,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春波,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国亚与被上诉人陈玉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涟大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陈玉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国亚以与被上诉人陈玉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国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国亚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上诉人沈国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其文代理审判员 田 庚代理审判员 王政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柏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