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与方诗群、王桂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方诗群,王桂红,方传高,方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6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方诗群。被执行人:王桂红。被执行人:方传高。被执行人:方海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方传高在岳西××小学每月工资收入中的1000元,至岳西县人民法院停止提取(扣划)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