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邱国与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杨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6号原告邱国。委托代理人卞琴苏。被告杨威。原告邱国(下称原告)与被告杨威(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卞琴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13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借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借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双方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未能按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国借款人民币20000元。若被告杨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威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