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计龙,王惠琴,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被执行人计龙女。被执行人王惠琴。被执行人王奇。原告计龙女与被告王惠琴、王奇、第三人王小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王惠琴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计龙女25000元。二、第三人王小明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计龙女20000元。三、原告计龙女与被告王惠琴、王奇、第三人王小明一致确认:登记于王德平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小区X号楼XXX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松陵0XXXXXX1)归第三人王小明所有;登记于王惠琴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大街X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莘塔1XXXXXX7)归被告王惠琴所有。四、原告计龙女放弃对被继承人王德平全部遗产的继承,不再向被告王惠琴、王奇及第三人王小明主张任何权利,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王德平生前所负的任何债务。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计龙女负担。”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小明于201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处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登记于王德平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小区X号楼XXX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松陵0XXXXXX1)归申请执行人王小明所有,过户手续由申请执行人王小明自行办理,在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王小明自行负担。”后,申请执行人王小明表示过户税费高达20余万,其无力承担。另,其认为(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有误,已提起再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其再审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依据的(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已立案受理;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再审案件裁判后,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再审案件裁判后,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文审 判 员 姚松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