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金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金铭(绰号“黑弟”),男,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金铭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志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金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谢金铭到访仙游县鲤城街道鲤洪街70号602房谢某某住处。至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谢金铭准备离开下楼时,发现隔壁被害人郑某某承租的605房间房门没关,遂趁机窜入房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266元、三星手机一部、单肩包一个、面值10元羊年纪念币20枚、羊年纪念钞2张等财物。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97元、单肩包价值人民币180元。本院另查明:1、被告人谢金铭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2日刑满��放。2、上述羊年纪念钞2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776元。3、涉案单肩包由被告人归还被害人郑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金铭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辨认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本院(2006)仙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2011)仙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盗窃视频光盘、监控截图,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97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被告人谢金铭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金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金铭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有前科并入户盗窃,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谢金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金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金铭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四千四百三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瑞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