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荣成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华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市华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谦,梁新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保字第9号申请人:荣成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灿刚。委托代理人:李小金、陈金秀,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海市华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沈阳路108号创新大厦106室。法定代表人:于谦。被申请人:于谦。被申请人:梁新娜。申请人荣成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诉讼需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60万元),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于谦名下鲁K×××××号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于谦在威海市华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三、冻结被申请人于谦在威海创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四、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市华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卧式数控机床一台;五、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华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威海鑫通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