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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净与中国农业银行梁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张净,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负责人张奎,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净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净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间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先华代理审判员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龙江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