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林美娟与林美娟、林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35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陈爱军。委托代理人:林军清,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美娟。被告:林丽君。被告:林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林美娟、林丽君、林恩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