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乔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