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扎西顿珠与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西顿珠,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扎西顿珠,西藏聂荣县人。被执行人红花,西藏那曲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扎西顿珠诉被执行人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的(2014)那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次仁达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顿珠边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