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庆市利丰农资有限公司诉永宁县望洪镇芦慧霞建材经销部票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利丰农资有限公司,永宁县望洪镇芦慧霞建材经销部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第00337号原告:安庆市利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周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全志,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宁县望洪镇芦慧霞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芦慧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利丰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宁县望洪镇芦慧霞建材经销部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利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利丰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利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安庆市利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频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