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吴月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吴月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330号原告王建军。被告吴月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吴月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朝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