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年裕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宇,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公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冀A×××××雪弗莱轿车,在某小区门口将被害人石某撞伤后弃车逃逸。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裕华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冀A×××××雪弗莱轿车,在石家庄市某小区门口将被害人石某撞伤后弃车逃逸。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裕华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家属亦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书证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冀医法鉴(2014)毒检字第0027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冀医法鉴(2014)病检字第002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肇事后逃逸,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事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亚辉审 判 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丁 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金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