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政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斌,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宋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祥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怡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