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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姜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1647号原告姜某,女,汉族,个体业者,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凌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建业法律援助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旭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